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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或未能防止种族灭绝的过错标准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34 am
by roseline371274
尽管几乎可以肯定,国际法院要在加沙冲突的现阶段结束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会做出最终裁决,但如果实质性裁定必要意图是“唯一合理推论”,无疑将使各国意识到可能存在违反防止种族灭绝义务的情况。

目前,国际法院已裁定南非寻求保护的巴勒斯坦人民的“至少部分权利”是“合理的”(第 54 段)。所有国家都已注意到国际法院临时措施令中反映的这一裁定,但这在证明标准上与以色列确实在加沙实施种族灭绝的裁定在概念上相差无几。


国际法院制定了两项不同的过错标准,可能适用于向以色列提供安全援助 马耳他 WhatsApp 号码 的国家——一项是参与种族灭绝,另一项是未能防止种族灭绝。正如法院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判决中区分两者时所指出的那样,“参与灭绝种族的行为导致同谋”,而“违反防止灭绝种族的义务导致疏忽”(第 432 段)。

在这两者中,共犯的认定更为困难,因为它要求共犯“知晓主犯实施种族灭绝的具体意图( dolus specialis )”。关于防止种族灭绝,法院已确定这一义务在“国家获悉或通常应该获悉存在实施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时”生效。

仅凭法院的临时措施命令并不足以成为断言以色列在加沙实施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的充分法律依据,因此可能引发其他国家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这至少有两个主要原因。

首先,临时措施阶段的裁定是关于权利保护,而不是种族灭绝的实施。分析这些标准需要不同的方法。确定权利是否必须得到保护的过程以受影响的人口为中心,而评估是否发生了种族灭绝则侧重于被指控的肇事者的(具体)意图。因此,在临时措施阶段裁定南非代表加沙巴勒斯坦人主张的“至少部分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是合理的”,这本身并不构成“严重风险”,即代表以色列采取行动的人表现出肯定裁定正在发生种族灭绝所需的具体意图。

临时措施命令和几份单独的个人意见强调了在临时措施阶段必须保护某些权利的合理性与在实质阶段确定确实发生了种族灭绝之间的概念区别。因此,诺尔特法官对他投票赞成所有临时措施的解释特别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