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案件显然受到阻碍,因为瑞士曾于 2021 年就其气候立法进行了全民公投,但最终失败了(瑞士政府账户此处,7-10),导致他们在裁决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政策(KlimaSeniorinnen,94-5,561)。据政府称,大多数瑞士公众更关心高油价而不是气候影响。法院显然对这一民主活动导致的“立法漏洞”感到不满(562-3),也对瑞士到 2020 年几乎没有达到减排 20% 的目标感到不满(87,358,558-9,753 )——有人建议 25% 的目标更为合适( Urgenda的色彩),但法院没有坚持。[2]毫无疑问,瑞士的气候法处于混乱之中(558-68)。
然而,裁决表明了对瑞士目标的明显不满。法院强调了 IPCC 的结论,即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从累积来看实际上无法实现巴黎目标(108,111),尽管法院让申请人自己去指出瑞士自己的国家自主贡献是多么的不雄心勃勃(78)。根据法院掌握 拉脱维亚 WhatsApp 号码 的证据,瑞士的目标(以及大多数或所有欧洲委员会国家的目标)明显不足以实现巴黎目标,这似乎与法院的授权存在矛盾。困难的部分原因在于,瑞士政策所带来的当地人权损害似乎不符合法院在气候问题上“特别高”(488)的“受害者”门槛(本案中对个别申请人的评分为 478-488 和 531-535)。虽然法院没有这样说,但这个“高”门槛更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得到满足,因为那里的气候影响更明显,适应能力也更弱。也就是说:尽管欧洲负有历史责任,但低减排目标对人权的影响主要在国外感受到。
法院并未深入探讨这一复杂问题。相反,它以《巴黎协定》作为雄心勃勃目标的支柱(546-8)——但鉴于《巴黎协定》总体上的不精确性、模糊的全球目标(“远低于” 2°C)、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细节相对匮乏以及执行方面的干涉程度极低,该协定无法为强有力的义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事实上,可以说,诉诸人权诉讼的整个战略要点是为法院提供更强有力的规范支撑,以强制执行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程序所提供的更为严格的目标。)当然,如果法院发现有可能更坚定地依靠平等的人均分配——或者在欧洲委员会内部以某种中间立场为基础来收紧目标——它就会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气候变化的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