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国、莫桑比克和塞拉利昂代表认为第 2728 号决议具有约束力可能是相关的。但同样无法忽视的是,他们的主要推理——所有安理会决议都具有约束力——忽视了国际法院的观点,忽视了《宪章》提到安理会建议和决定的事实,。此外,包括该决议主要起草者之一在内的其他安理会成员国也表示,该决议不具约束力。
需求就是决定吗?
一些学者认为,“要求”一词本质上是安理会的决定(另见 Sievers 和 Daws,第 382 页)。一篇博客文章在此背景下依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阐明的条约解释规则”。但安全理事会决议不是条约。如上所述,在科索沃咨询意见中,法院 肯尼亚 WhatsApp 号码 解释说,条约解释规则“可以提供指导”,但安全理事会决议的独特性质要求应用其他解释工具。特殊的解释工具甚至可以与条约解释规则形成对比。顺便说一句,人们不太可能在条约中找到“要求”一词作为法律义务,这使得人们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将安理会决议与条约进行比较的实用性。
另一位学者表示:“很难理解怎么会有人认为由此产生的义务存在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另一位学者反问道:“如果不是法律义务,要求应该具有什么分量?”(值得注意的是,在得出上述结论后,同一位学者在其博客文章的评论中评论道:“对国家和其他行为者多年来如何解释‘要求’一词进行更广泛的研究将会很有趣。”)
虽然人们可以认为,在英语中,要求听起来直观上就超出了建议的范围,但它通常不用作表示法律义务的词语,而且直觉也不是条约解释的公认规则。当国际法院需要确定条约中的“承诺”是否意味着法律义务时,它并不依赖直觉,而是着手根据条约解释规则来确定该词的含义。此外,问题不在于“要求”一词本身是否具有义务性,而在于要求是否是《联合国宪章》第 25 条所指的“决定”,因为只有安理会的决定才具有约束力。在当前情况下,“建议”一词具有通常可能没有的特殊含义——与决定相对(例如,参见《宪章》第 3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