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巴勒斯坦咨询意见中的“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51 am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规定:“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其管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和消除这种性质的一切做法。”该条款成为国际法院 (ICJ) 最近就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政策和做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发表的咨询意见(AO)的核心,法院在该意见中裁定:
“法院认为,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在西岸和东耶路撒冷强加并维持了定居者和巴 加纳 WhatsApp 号码 勒斯坦社区之间近乎完全的隔离。因此,法院认为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第 229 段)
这导致一些评论认为法院裁定以色列存在种族隔离, 人权观察组织迅速刊登头条称“国际法院认定以色列应对种族隔离负责”。然而,正如我在裁决后发的推文(并且本博客也对此表示赞同)那样,这不是正确的解读。第 3 条提到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违反第 3 条可能是指种族隔离、种族隔离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在个别意见中有所体现,其中一些意见认为违反第 3 条的裁定就是种族隔离的裁定;另一些意见则认为法院并未做出这样的裁定。因此,特拉迪法官认为:“法院正确地裁定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政策和做法等同于种族隔离”;诺尔特法官则表示:“法院认为,以色列的立法和措施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3条……但它没有回答以色列的政策和做法是否是一种种族隔离或种族隔离形式的问题。”
根据法院的裁决,本文将更详细地探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3 条。它将阐述《公约》中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的起源;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CERD) 区分这些术语的历史做法;以及国际法院的裁决与目前正在 CERD 审理的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的相关性,以及它对 CERD 和/或国际法院诉讼的潜在长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