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且更难回答的问题是,一国协助另一国采取反措施是否违反了《反恐法》第 16 条所反映的规则。第 16 条是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中认定为习惯的一般共谋规则,该条规定:
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如果:
该国在知悉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
如果该国实施该行为,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在将第 16 条应用于这种援助反措施的情况时,我们认为有两种可行的方法。
首先,完全否认援助国有任何不法行为是合理的。第16 条涵盖了一国“帮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第 16 条是一项共谋规则,其关键在于主要行为者是否犯有不法行为。因此,当然,如果受助国的反 格鲁吉亚 WhatsApp 号码 措施不符合反措施合法性的相关条件,则援助国可能要承担责任,前提是第 16 条的其他要素都得到满足。但至关重要的是,如果受助国的反措施因其正当性(即其反措施)而得到允许,那么似乎可以推断援助国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不应参与其中。按照这种推理,根据第 16 条的规则,援助国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一结论可由以下观点支持:如果主犯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不是可以原谅的,那么从犯可能会协助他们并从辩护中受益。这是关于刑法理论中正当理由和原谅之间区别含义的文献中普遍主张的立场。在这里,正当理由以行为的特征或特性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人的特征和特性为中心),并使该行为合法,这一事实产生了一种“普遍化”效果,以至于从犯也可以依赖它们。胡萨克用以下例子说明了这种方法:“假设 [主犯] 在击退非法侵略者时采取了自卫行动。如果 [从犯] 协助 [主犯] 的行为,他当然有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