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就这一问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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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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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就这一问题而言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换句话说,各国不能将它们自己不拥有的东西委托给这样的法庭——即无视个人豁免的权力。此外,该报告还指出,国际法庭的概念定义不明确,并不是每个法庭都可以说都是代表整个国际社会行事。事实上,人们徒劳地试图在上诉分庭的判决中找到任何关于条约相对效果的参考或讨论(尽管它出现在法官埃博-奥苏吉、莫里森、霍夫曼斯基和博萨的《联合一致意见》,第 339-340 段中),,找到国家不能将其单独无权做的事情委托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nemo dat quod non habet或nemo plus juris ad alium tr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t ;由 Kreß 和 Gaeta 作为法庭之友提出,Jordan Referral re al-Bashir Appeal,第 89 和 90 段)。

现在,考虑到安理会受阻,且假设愿意参与的国家联盟或欧洲委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员会不会提出提案(一种可能的妥协方案是建立国际化或混合法庭,如Heller所讨论的),在许多人看来,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大会(参见《乌克兰立场》 ;Goldston 和 Khalfaoui;Kress、Hobe 和 Nußberger;Hathaway、Mills 和 Zimmerman,以及开篇提到的作者和机构)。

如果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的赞成票,这条路线肯定会提供更大的合法性,但这并不能保证(正如Heller所指出的)。然而,与普遍看法相反,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普京总统、米舒斯京总理或拉夫罗夫外交部长的个人豁免权。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不呢?

个人豁免权不能在国际刑事法庭上援引这一观点源于国际法院在逮捕令案(第 61 段)中的判决,该案指出,无论是职能豁免权还是个人豁免权,并不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提起刑事诉讼。特别是,该法院裁定,现任或前任外交部长可能“在具有管辖权的某些国际刑事法庭上”面临刑事诉讼。该法院随后提到了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以及未来的国际刑事法院,并继续引用了《罗马规约》第 27(2) 条。人们对这一附带意见的解读比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要多得多。国际法院没有解释其选择“某些”国际刑事法庭的原因,国际法院及其任何法官都没有讨论《罗马规约》第 98(1) 条的相关性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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