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讨论的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赋予荷兰的“确保遵守”这些公约的法律义务——包括履行不协助实施战争罪的消极义务——那么我们将进入关于适用罪责标准的不同讨论方向。这里的困难在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对“风险”的认识是否应该属于本条款的范围,或者只有当国家意识到另一个国家几乎肯定会犯下战争罪时,才会触发共同第 1 条赋予的义务(有关这一点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米拉诺维奇,第 1324-1338 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这项规定确实产生了一项义务,“在存在可预见的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 违法风险时防止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防止进一步违法行为”(此处,第 164 段),值得注意的是,初步禁令法官在裁定该案的相关问题是“是否有可能确定由于部署 F-35 战机而存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明显风险”时,似乎也适用了基于风险的标准(决定,第 4.22 段)。
最终,海牙地方法院裁定,荷兰部长的“广泛评估”以及由此做出的继续向以色列出口 F-35 部件的决定是合理的(裁决,第 4.27 段)。法官认为,该国提出的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评估“包括轰炸在内的具体战斗行为的情况和考虑因素”的说法并非无法解释。如果考虑到法官接受的适用责任标准是“明显风险”,而不是荷兰国家明确意识到加沙的 F-35 战机正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那么这一裁定就相当牵强了。有非常强烈的迹象表明,加沙正在犯下以饥饿平民作为战争手段的战争罪行,而且以色列空军也使用 F-35 战机实施边境封锁(包括加沙与埃及的边境),这是有道理的。一般性提及根据国际人道法的比例性和必要性概念(这在任何冲突中无疑是正确的)评估实地敌对行为有多么困难,同时应真诚地努力审查实际上广泛可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表明存在已经发生并正在发生战争罪行的风险。
结论
原告立即对初步禁令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因此该案目前已交由海牙上诉法院审理。此案发生之际,继南非和以色列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墨西哥和智利将加沙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这场冲突似乎在全球南方和北方之间造成了严重分歧,双方都认为对方是出于政治目的,而非法律信念。以色列驳回了南非对它的诉讼,称其为“荒谬的血腥诽谤”,而德国政府则采取了真正非同寻常的行动,宣布将“代表以色列”介入国际法院的案件,甚至在国际法院实际就其审理此案的管辖权作出裁决之前:此举引发了联合国代表和纳米比亚的尖锐批评(见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