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将种族灭绝行为归于国家需要证明特定意图必须作为独立于行为的要素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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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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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将种族灭绝行为归于国家需要证明特定意图必须作为独立于行为的要素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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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或许是最简单的解释是,该命令是法官之间妥协的结果,这使得准一致意见成为可能。但还有其他可能的解释。特别是,法院似乎并不完全相信这些看似合理的种族灭绝行为应该自动归咎于以色列。

众所周知,为了将这些潜在的灭绝种族行为转化为灭绝种族罪,公约要求有特定意图(dolus specialis)。证明特定意图是一项困难的工作。但证明国家意图可能比证明个人意图更困难。难度之大以至于法院在冈比亚诉缅甸一案中决定不在临时措施的初步阶段对此作出决定。而在唯一一宗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有关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国家间争端案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于 2007 年 2 月 26 日作出裁决)中,这一困难也对法院的最终裁决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该案中,由于无法将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个人的行为归咎于被告国,因此难度 尼日利亚 WhatsApp 号码 加大。但即使可以将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归咎于国家,尤其是如果这些个人是国家机关,困难仍然存在。以色列及其地面士兵的情况正是如此。

根据《ASR》编纂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一个机关的“行为”自动归于其国家。但我们是否确定将一个机关的行为归于其国家就足以将种族灭绝行为归于该国?

在 2007 年的种族灭绝裁决中,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用大量篇幅来阐述国家与个人之间必须存在的联系,而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机构,因此无法将其行为归咎于该国。人们可以推测,这一调查的内在前提是特定意图会随着种族灭绝行为自动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情况确实如此,但不能轻率地假设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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