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向以色列运送 F-35 战斗机零部件案件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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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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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向以色列运送 F-35 战斗机零部件案件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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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2 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就一宗涉及美国拥有的 F-35 战斗机备件从荷兰仓库运往以色列的案件作出判决(见此处,仅提供荷兰语)。上诉法院裁定,荷兰必须在一周内采取适当措施,阻止进一步向以色列运送 F-35 零件。该判决是对海牙地方法院 2023 年 12 月 15 日简易程序判决的上诉结果(见此处,仅提供荷兰语)。

这篇博文讨论了上诉判决的背景、判决本身,并强调了判决的一些关键问题和含义。

F-35部件发货背景、适用法律及一审判决

荷兰和以色列都是 F-35 计划的参与者。作为 F-35 维护计划的一部分而建立的区域物流“枢纽”之一位于荷兰。在荷兰,战略物资(包括 F-35 部件)的出口、过境和转让受《战略物资法令》(以下简称“SGD”)的管制。该法令要求从荷兰 尼泊尔 WhatsApp 号码 运输战略物资时必须获得许可证,并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许可证:个人许可证、全球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2016 年,对外贸易和发展援助部长颁发了 F-35 计划背景下战略物资出口、过境和转让的一般许可证,即一般许可证 NL009(以下简称“许可证”)。SGD 规定,如果许可证源自国家的国际义务,则不能授予许可证。在《武器贸易条约》(ATT)通过后,这一特定规定被纳入了 SDG。 《武器贸易条约》第 6 条规定,缔约国不得授权转让条约所涵盖的武器或部件,如果转让违反了该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国际协议规定的相关国际义务(第 2 款),也不得“……如果该国在授权时知道武器或物品将被用于实施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针对受保护的平民的攻击,或该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国际协议所定义的其他战争罪”(第 2 款)。《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规定,如果第 6 条不禁止出口,缔约国必须评估常规武器或物品是否有助于或破坏和平与安全,或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实施或协助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第 1 款)。根据第 7 条,缔约国还必须考虑采取措施减轻已发现的任何风险(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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