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回想一下基本观点,这种虚假言论在大多数州的法律下并不违法,但一些否认大屠杀或类似记忆法的国家除外。但在英国,例如,上述所有虚假言论都完全“在法律范围内”,而所讨论的言论肯定“考验了公认的智慧”等等。
现在来看看一些变体:
变体 1 – 教授的行为与上述相同,但他不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例如,一位数学教授在课堂上声称,气候变化或进化之类的事情根本不存在,或者疫苗会导致自闭症。
变体 2 – 教授不向学生传授虚假内容,而是将其写在论文中,其中包括参考文献和证据讨论,并在网上发表。他甚至可能将论文发表在某种不太知名的学术期刊上,尽管如此,该期刊仍声称使用同行评审。
变体三:教授没有向学生传授错误的知识,也没有在论文中正式撰写这些知识,而是在 摩洛哥 WhatsApp 号码 社交媒体平台 Xitter 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情况四:教授向另一所大学申请工作,但大学拒绝了他的申请。当他要求反馈时,大学明确告诉他,拒绝他的主要原因是他在发表的论文或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虚假言论,违背了大学追求真相的核心宗旨。在大学看来,聘用他将损害大学的声誉。(类似的情况是,教授所在的大学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他的晋升或终身教授职位。)
方案五:教授受另一所大学的学生团体邀请,就其有争议的观点发表演讲。该学生团体明确表示,他们将邀请另一位学科专家对这些观点进行反驳。然而,大学却命令学生团体取消对该教授的邀请并取消活动,并表示教授的观点(例如,疫苗会导致自闭症)在客观上是错误且有害的,即使有反驳,也不应该在大学场所发表这些观点,因为这样做必然会赋予这些观点权威性和合法性。
上述场景是故意设计成只关注虚假言论的问题,避免与其他可能有害的言论相交叉。我没有举出这样的例子:一位法学教授经常在公共场合和课堂上讨论他认为某些种族天生比其他种族更聪明的证据,因为在这个例子中,这位教授很可能是故意冒犯甚至煽动仇恨。如果教授直接向属于特定群体的学生发表此类言论,实际上是在虐待或骚扰他们个人,情况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