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项非常有力的裁决。这意味着,每当俄罗斯法院和其他当局在克里米亚采取干涉人权的行为时,就本身而言,就构成了侵犯人权行为,因为这些当局的行为不合法。因此,例如,如果俄罗斯当局在克里米亚逮捕并审判了一名普通的贩毒者、强奸犯、小偷或杀人犯,并对他们进行了完全公正的审判,案件中没有任何政治因素,也没有任何欧洲法院正在讨论的问题,但仍然构成了侵犯人权行为,。换句话说,按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今天克里米亚监狱中的每个人都是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没有根据“法律”被拘留或审判。
当然,《公约》不再适用于俄罗斯,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仍然适用。例如,如果人权委员会采纳这一理由,那么俄罗斯当局自 2014 年以来在克里米亚所做的每一件事,无论如何辩解,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洪都拉斯 WhatsApp 号码 利国际公约》。每一次逮捕、每一次审判、每一次搜查,都显然不符合合法性。再举一个例子,以色列在被占领土上违反《海牙章程》第 43 条或《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64 条实施法律的每一项行为 — — 例如拘留和起诉在约旦河西岸谋杀巴勒斯坦人的定居者 — — 都将侵犯定居者的人权 ,因为他或她将被非法拘留和审判。这显然也适用于以色列在其非法吞并的领土上实施法律,如东耶路撒冷或戈兰高地。
这种立场太过笼统,我看不出它怎么可能是正确的。同样,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然而,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则不仅是为了保护被占领土居民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流离失所的主权者的利益。我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如何自动转化为侵犯人权行为。根据国际人道法来解释《公约》或其他人权条约并不意味着每一次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都是侵犯人权行为。
重申一下——即使法院没有采用这种特定方法,它也会发现本案中发现的所有(或几乎所有)违法行为,我对此非常满意。因此,我更加困惑,为什么需要这种“法律”方法。但也许我在这里错过了什么。
现在,再说一些其他的不太详细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