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补充性程序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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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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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补充性程序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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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院南非诉以色列的诉讼程序中,以色列积极参与并多次表示“正在采取措施,试图应对这种[加沙]局势带来的巨大复杂性。”(见此处,第 19 段)。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色列对逮捕令申请表示非常惊讶,因为它声称积极配合检察官(见Cohen/Shany)。以色列律师协会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书中明确提到,“在以色列仍处于战争状态时采取了重大执法行动”(第 26 段;同样,Rubinstein 等人,第 12 段;Touro 研究所,第 28 段)。

无论如何,虽然必须始终考虑特定局势下的具体背景,,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来规定一般的武装冲突例外或保留。事实上,这种例外与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的预防效果这一理念根本不一致。只要回想一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是在一场持续不断的冲突中成立的,当时的成立宗旨是“有助于确保制止和有效纠正此类违法行为。”(S/RES 827 (1993),序言)。换句话说,承认武装 爱沙尼亚 WhatsApp 号码 冲突对刑事司法的运作(以及许多其他国家服务)构成特殊挑战并不意味着这些服务应该或应该被完全中止。

3. 愿意合作时领土国家的首要地位

这一论点有两个子论点。一般论点是,根据补充性制度下国内司法管辖权的普遍优先性,应给予“表示愿意”合作的国家一定的尊重,即“该国获得适当和真正的机会”来陈述其调查活动。这一主张原则上得到了检察官办公室 (OTP) 2024 年新出台的《补充与合作政策》的支持,该政策强调了各国在起诉国际罪行方面的作用以及各国与 OTP 之间建设性合作关系的重要性(Labuda进行了很好的讨论)。作为这种合作互补模式的一种最低标准 — — 顺便提一下,该模式借鉴了早期的“伙伴关系”、“警惕”和“积极互补”等理念(参见此处和 Ambos,Treatise ICL III 2016,327页及后续内容)— — 人们确实可以推断出检察官有义务给予各国足够的时间来探索所有的国内选择,并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存在武装冲突(在这方面, DRC,第 16 段指出了总共六项“最低限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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