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优先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规定的原则(关于优先性的第 17 号宣言)以及欧盟成员国在实施联盟法律时有义务遵守《欧盟框架公约》规定的要求(第 51(1) 条),为未来几年在联盟和国家层面规范欧盟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或危机奠定了重要基础。芬兰——作为欧盟成员国——也不例外:鉴于欧盟法院不断发展的判例法,芬兰当局必须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大流行病期间遵守程序权利领域的一系列保障。可以说,从欧盟立法所规定的若干程序的角度来看,这对芬兰原告、法院和芬兰当局总体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1)撤销诉讼(《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264 条)、(2)初步裁定程序(《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和(3)“法治条件性”条例制裁机制(2020/2092 号条例第 6 条)。
首先,卢森堡法院的后新冠疫情判例可以阻止国家诉讼当事人在欧盟竞争法的多个领域提起撤销诉讼(即当事人可以请求欧盟法院裁定欧盟行为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这些行为不适用)。例如,欧盟法院的判决已经警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告国家企业,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委员会拒绝当事人查阅国家援助程序文件(瑞安航空)或未事先发布合同通知而签订的购买疫情必需品的框架合同(Inivos)的决定也不太可能被撤销。
其次,卢森堡新形成的推理方式也会影响司法行为,特别是在要求欧盟法院就某些与欧盟法律解释有关的问题作出初步裁决方面。例如,国家法官不太可能在疫情背景下提交关于欧盟公共采购规则所涵盖程序的审查范围(EPIC Financial Consulting)、寻求庇护者的遣返程序(Landkreis Gifhorn)或由于检测要求和隔离义务而导致的旅行限制(Nordic Info BV)的参考资料——因为这些问题在 COVID-19 健康危机期间已被欧盟法院澄清。
第三,卢森堡法院通过发布新冠疫情后判决,确认“法治条件性”条例的有效性,向欧盟成员国发出了非常强烈的信息。包括芬兰在内的北欧国家以有效执行法治原则和尊重基本权利而闻名。然而,芬兰当局——以及欧盟内的其他国家行为者——仍然被警告,在这一领域的违法行为最终可能构成违反欧盟核心价值观,从而导致根据条例 2020/2092 允许的金融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暂停支付欧盟预算资金,其中政府实体是这些欧盟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接收者。